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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80岁的美国法官Frank Caprio成了中国法律界的网红。

这位Caprio法官爷爷是美国罗德岛普罗维登斯市(Providence)市政法院的首席法官,网上流传的三段视频来源于美国ABC电视台的一档法庭直播节目——《Caught In Providence》,视频记录了Caprio法官审理三件小案子的全过程。

第一件案子是一名女性违章停车。该市规定库辛街8点到10点禁止停车,但该名女子在958分停了车,警官在95958秒给她开具罚单。庭审中警官认为法令规定10点就是10点,早一会儿也是违法。但Caprio法官却认为959分跟10点差不多,并据此驳回罚单。

第二件案子仍是违章停车。被告把自己5岁的儿子带到法庭,引起Caprio法官的兴趣,邀请这名男童一起来审理他父亲的违章停车案。一老一少经过简短的逗乐后,熊孩子认为要对父亲处以30美元的罚款,但Caprio法官却豁免了被告,条件是,要求被告带儿子去吃早饭。

第三件案子是交通违章。一名外籍无业女性因为急着赶去学校上英文课而在街口违章转弯,因此得到一张罚单。Caprio法官在问清原委后与被告达成一项特殊的交易:只要她继续学英文,Caprio法官就撤销罚单。宣判后,Caprio法官还不忘鼓励被告,说她学习英文给大家树立了好榜样,令被告感激涕零。

三段视频的时间虽然都不长,但却饱含温情,庭审也在网络上被誉为“最温暖的审判”,迅速在法律圈被疯传。Caprio法官说:“对绝大多数来法院的人,这经历是他们唯一一次和法庭打交道的机会。我不想让法庭吓到他们。所以,我对他们展示了足够的同情、理解,当然最重要的,还有公正。”显然,他没有认为豁免三名在法条意义上已然违法的人是不公正的裁决。

这让笔者联想到曾经辩护过的一个走私案件:67岁的老太太张某早年去了非洲国家科特迪瓦(法语意思为:象牙海岸)并在当地行医,该国十分贫穷却盛产象牙,一些付不起钱的穷人就送给张某象牙制作的梳子、筷子等物品抵作诊疗费。二十多年下来,张某积攒了一百多件象牙制品。2015年,张某因病决定回国治疗,并打算再也不回科特迪瓦,于是让女儿汤某从上海飞去国外帮她搬家。母女俩知道象牙制品可能带不进关,但张某觉得扔掉可惜,于是决定带着试试看,如果海关不让带就没收交公,如果可以带就留作纪念或赠送亲友。飞抵中国入关时,无申报通道例行检查,所有旅客的行李都要经过X光检测。尽管如此,女儿汤某仍随着人流排队接受检查,并主动把行李箱搬上检测机,海关人员发现异常时,汤某立即承认箱子里有象牙制品。海关人员当即要求开箱检查,发现一百多根象牙制品,果断通知缉私局。然后,此案一路走到法院,母女二人被指控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象牙鉴定总计40余万元,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庭审中,笔者及同事认为母女二人不以牟利为目的,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缺乏走私故意,因此做了无罪辩护。但控方援引司法解释“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10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认为虽然没有牟利目的,但只要超过10万元,就应当构罪。出庭公诉人同时表示可以接受缓刑判决,但无论如何必须定罪。言下之意,入罪是底线。法院也觉得把二人送进监狱有点过,但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想判缓刑一定要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不过这难不倒法官,最终判决母女二人有罪,但同时额外赠送大礼包,第二被告认定自首,第一被告认定从犯,全部减轻处罚,判二缓二,并各处罚金5万元。一审判决后,母女二人虽有不甘但还是放弃上诉。至此,我们满可以高呼胜利,枪口抬高了一寸,案件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被告人不用坐牢,检察院不被扣分,法院则将本案统计到一审“服判息诉率”的分子中,皆大欢喜。

最为吊诡的是,上海律师协会举办青年律师培训班,当笔者担任教练把本案作为模拟法庭案例交给青年律师们演练时,尽管辩方竭尽所能做了无罪辩护,但最终担任“法官”的三位年轻的律师同仁也是判决有罪,而量刑比真实判决还重。比这更让人绝望的是,笔者在沪上某知名法学院授课讲到此案时,竟然大部分学生认为应该定罪,理由是:“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人们似乎忘了乌尔比安曾说“法律乃良善允正之术”,也似乎忘了中国《刑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条款。当代中国的法律人或许在内心同情这对母女,但却仍旧“理性”地认为有罪判决才能彰显排除感性因素严格适用法律的法治精神,他们把这美其名曰“法律信仰”。但问题是,信仰的结果是否符合社会公众对善与恶的基本判断?人民群众能否在这样的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为搬家回国,一位在国外住了几十年的67岁老太太,一踏上故土,未及感怀唏嘘,便已成了走私犯;她的女儿,满怀欣喜赴异乡迎母,一下飞机,也成了走私犯。在法律精英的怜悯下,她们最终免去牢狱之苦,但“罪犯”成为她们永久的标签。笔者至今清楚地记得,开庭前张老太太在法庭外声泪俱下,反复责问自己:为什么要回国?

症结或许出在前述10万元的入罪规定,这源自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类似的规定非常多,最高司法机关每年出台各种解释、意见、通知、决定、规定、批复、答复、纪要,数量内容之庞杂已远远超过一部刑法典。此举意在解释法条中那些模棱两可的概念和术语,统一和明确法律的适用标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司法地区性差异问题。但与此同时,这也极大地限制了司法人员在具体个案裁判时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乃至法的精神来适用法律的权力。法官、检察官的工作普遍沦为“寻找规定——对照规定——裁判”这种机械性的流水作业模式,加上案多人少的矛盾,以及考核指标的压力,鲜有人会考虑法条背后那些立法的初衷、法律的终极价值,以及判决本身给全社会带来的宣示性意义。由此引发的结果是,法官和检察官在各种条文的框架下必须以相同的标准、尺度以及思考方式来适用法律,所以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争议太大,否则法官一般都会认同检察官的定罪意见。

坦率地说,笔者并不质疑本案的侦查及检察人员,社会需要清道夫,公诉应当具有必要的张力,法律的威严容不得半点挑战,就好比眼睛里容不得沙子。法律规定10点前禁止停车,958分也不行,停了就起诉你;法律规定数额不满10万元可以免刑,超过了自然告你没商量。检察官应以对社会公众最严厉的方式来适用法律,就好比学校里严格的训导主任,每天拿着教鞭盯着学生,稍有越界就拎出来责问。而法官应该是学校里慈祥的校长,对那些偶尔越界,犯错并不严重的学生,他会网开一面,既达到教育目的,又不会使学生受到太过严重的不利影响。所以,法官适用法律与检察官不同,他应当更多地衡量社会的容忍度,以绝大多数公众能够接受的最宽缓的方式处罚甚至不处罚被告人。刑者,治国之重器。刑法本应谦抑,法官在适用时,更应当寻求全社会对刑法理解的最大公约数,让国民能感受到,除了威严,法律还有温度。

正如地球另一端的Caprio法官,法庭上指引他的不是那条“8点到10点禁止停车”的法令,而是他内心对是非善恶的评判,是悲天悯人的情怀。他通过判决告诉所有人,冰冷的法条、严谨的逻辑,与宽容的人性并不冲突。就像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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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

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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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非典型偏执狂,典型水瓶座;当过警察,做过检察官;一个不信仰法律的法律理想主义者,一枚微不足道的东方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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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篇